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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电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2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防范校园电动车引发交通、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助推智慧平安校园建设,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校园安全环境,按照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指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备案管理、总量管控”的基本原则,对校内电动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基础上安装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交通工具。包括满足新国标要求且在交管部门安装正规牌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踏板车、电动助力车及电动摆渡车。不符合以上要求及私自改装电动车,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本办法所指电动车不包含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西南财经大学校园内的电动车,凡进入校园的电动车,均须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配合协助保卫处共同维护校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校园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校内各部门、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按照“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协同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师生员工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

(二)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不规范停放电动车,以及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的督查提醒,协同开展教育整治和清理上报。

第六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车的统筹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校园电动车管理,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使用信息化手段、采取视频监控等技防方式加强智慧化管理,统筹做好校内电动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充电安全、规范停放、违规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居住在校内的离退休人员及家属、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光华校区内其他住户(校外购房户、租户)做好使用电动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配合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车人员的查处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三)后勤服务总公司牵头负责校内公共电动车充电柜(桩)的建设、维护、管理及收费工作;严格楼宇管理工作人员做好禁止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进入公寓区域、教学区域、办公区域停放及充电。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后勤服务总公司做好禁止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在家属区“飞线充电”和“入户充电”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电动车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保卫处负责电动车登记备案。

第八条 所有在校内使用的电动车均应取得成都市有效电动车号牌。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签订《西南财经大学校内电动车安全防范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南财经大学电动车备案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校园卡)、学生证等个人证件复印件,或相关单位证明;

(三)电动车行驶证。

第九条 所有在校内使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共服务保障专用电动车等,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批登记备案后使用。

第十条 电动车应及时登记备案,登记人(所有人、使用人)承担电动车在校区内安全使用的责任。已登记电动车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主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禁止私自转让、租借电动车给其他人员。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动车在校内按限速 15 公里/小时行驶;不载人、不拖带车辆行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电动车,限载 12 岁以下儿童1 名;

(二)校内骑乘电动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三)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校内骑乘电动车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1.超速行驶;2.并排占道行驶;3.不按标识行驶或逆向行驶;4.佩戴耳机行驶;5.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6.醉酒驾驶等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四)不得使用电动车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制剂等危险化学物品;

(五)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第十二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影响车况安全的装置;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四)其他不符合成都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车。

第十三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车须自觉接受保卫处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处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车在校内行驶。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规划校园电动车充电区域,保卫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协同负责布设专用线路,规范安装经合法渠道采购的充电设施。充电区域及充电设施不得设置在宿舍、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十五条 校园电动车须到指定位置使用合格的充电装置进行规范充电。保卫处依法依规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协同各单位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第十六条 禁止在室内外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自在宿舍、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校内建筑的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充电,严禁将电动车电池拆卸后放置在宿舍、教室、食堂等封闭场所内充电。

第六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规划管理校园电动车停放场地,保卫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协同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建设停车棚、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停车位。

第十八条 校园电动车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储藏室、安全出口以及人行道、消防通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师生通行。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车,保卫处有权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 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车,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车,经全校公示后,保卫处协同相关单位按有关管理规定对废弃电动车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保卫处可以对电动车通行时段、路段进行管制。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若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禁止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车辆入校、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无牌车辆;

(二)将电动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三)不服从管理强闯校门;

(四)违规充电引起火灾事故;

(五)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在校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储藏室、安全出口以及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停放;

(七)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不遵守交通规则,行经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九)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十)充电完毕后,长时间未挪车;

(十一)从事载客营运;

(十二)未经车主允许骑走他人车辆;

(十三)偷盗损坏他人车辆;

(十四)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