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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办公楼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5-09-2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办公楼宇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有资产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办公楼宇,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楼、学院办公楼、科研楼、学生活动办公楼及附属配套设施(含公共休息区域)等,适用于所有在学校办公楼宇内工作或使用办公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办公楼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管理监督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作为办公楼、教学楼内办公室和公共休息区域的使用管理单位,是办公楼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二)配合保卫处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三)在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安全使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自查、日常巡检和安全提醒,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并报相关部门;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逢重要时期、重大节日,对本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本单位师生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教育并监督师生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办公楼宇安全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

(一)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巡视等安全检查、秩序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安全事件,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办公楼宇的消防设施设备、公共监控设施设备(不含各单位自行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安保人员的配备和管理;负责夜间安全巡视(当日21:00—次日8:00),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楼内房间使用用途的监督和管理等;监督各公房责任单位对所属国有资产使用安全管理,对因安全事故造成的资产损毁、丢失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置,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事件中的资产核查。

(三)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统筹协调办公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协助保卫外和国有资源产管理处监督安全制度的落实。负责设施设备协同管理,配合做好电梯、空调、水电等大型设备的日常巡检,对楼宇内公共区域的门窗、照明、消防通道门等基础硬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保障公共区域环境与设施安全,及时发现并协助保卫处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应急通道畅通。

(四)基建处负责办公楼宇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管理,牵头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对办公楼宇结构安全开展联合排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重点关注因老化、外力影响(如地震)或违规改造导致的结构安全问题,配合审核对因基建施工可能影响楼宇结构安全的专项防护方案,避免施工对主体结构造成损伤。

第六条 办公楼宇秩序管理。

(一)禁止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吵闹,不得行政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办公学习区开展唱歌、跳舞等声音过大的文体活动。

(二)禁止将私人物品长期放置在公共休息区域、占用公共空间,每天23:00之前将私人物品带离公共休息区域。因未遵守规定,导致私人物品遗失,后果自负。

(三)除学校要求的24小时值班和应急值班外,不提倡教职工在办公室留宿,若确需通宵加班的,须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禁止学生在办公室留宿。

(四)师生若需在公共区域学习讨论,原则上应在23:00前结束,离开时须关闭空调和照明设施。

(五)办公楼内应衣着得体,举止得体,爱护办公楼内的环境卫生,不应发生影响办公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办公楼宇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或遮挡。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处。

(二)严禁在楼宇内的消防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不得在楼宇内违规使用明火、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人员离开办公区域(含公共休息区)或下班时,必须关闭非必要设备电源,严格遵守《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做到人走断电,消除火灾隐患。

(三)各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配合保卫处和消防部门进行灭火救援。

第八条 师生员工应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不得在楼宇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损坏楼宇内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事件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或保卫处。

第九条 监督与考核。学校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将定期对办公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因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