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校园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对校内大型活动的管理,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试行意见》和《西南财经大学校园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每场次参加人数达到四百人及以上,由学校、校内各职能部门、各学院(中心)、群众团体以及校外单位租(借)用我校场地(馆),在柳林校区或光华校区内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报告会、招聘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表彰及庆典大会、大型会议、竞赛、考试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到校内租借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原则上不承接产品展览、推销、演示等商业性活动。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内容健康”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主办方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大型活动的审批备案

第五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各学院(中心)、群众团体以及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六条 大型活动审批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方提前与活动场所主管单位进行协商后确定活动场所,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校园文化活动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并提交至活动场所主管单位。活动场所主管单位对活动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审批表》上出具意见。

活动场所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活动举办的性质、举办单位、时间、参加人数、人员构成、车辆数量等信息。

(二)主办方应提前至少三日向保卫处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大型活动安全审批。

1.《审批表》;

2.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应急预案;

3.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卫处对活动进行安全审批并在《审批表》上出具意见。

(三)主办方将完成审批程序的《审批表》交活动场所主管单位。

(四)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地举办非商业性活动,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后,须与活动场所主管单位或校内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得影响学校师生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与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相冲突。

(五)活动场所主管单位或校内有关单位按照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方应向保卫处提供有关材料,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申报:

(一)单场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八百人及其以上的;

(二)校外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达一百人及其以上,报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履行相关程序后的;

(三)活动参与者达到警卫级别的。

第八条 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参与单位与人员构成,车辆数量;

(二)明确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及岗位职责;

(三)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五)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应急预案按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拟定。

第十条 保卫处应当自受理审批申请三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卫处予以批准:

1.主办单位安全责任人明确;

2.活动内容已经由场地主管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审定,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3.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4.有相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划分清楚,安全工作方案明晰,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可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本条一款规定的必须条件之一的;

2.影响学校声誉的;

3.影响学校其他重大活动的;

4.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

5.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主办方要重新进行审批备案。变更、取消已公布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 大型活动中各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活动主办单位是直接责任单位。其责任是:

(一)保证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活动方案,确保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活动影响及结果负责;

(二)掌握参加活动人员身份,对涉外、涉港澳台活动按规定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

(三)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拟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和各岗位安全职责;

(六)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七)活动前,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八)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九)接受当地公安、消防、学校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活动场所主管单位的责任为:

(一)对活动主办单位举办活动的情况进行初审;

(二)制定场地(馆)管理制度;

(三)做好场地调配和设施设备的配备以及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活动场所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为:

(一)做好场地的日常维护,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控制电力负荷,保证活动场地(馆)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完好齐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使用规定。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活动事项做好活动期间场所的物业管理。

1.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相关规定;

2.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3.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4.监督主办方对场地(馆)的使用,监督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5.协助主办方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活动安全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履行对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其责任为: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审批;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前,负责开展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主办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安全隐患的当场责令整改;

(四)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外围交通、治安安全的管理;

(五)学校举行的全校性大型活动,保卫处与具体承办单位共同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卫处负责活动现场内外的安全工作;

(六)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定期向全校通报;

(七)指导校内各单位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各地、各民族风俗习惯,安全文明参与活动;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入场;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起哄,不喝倒彩,不得展示侮辱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的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爱护公物及公共卫生,不得投掷杂物和乱扔垃圾;

(四)如遇紧急情况,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五)人员及车辆服从疏导和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 大型活动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申报举办的活动,不得瞒报和隐报,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公开售票的,要采取票证防伪、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便捷的验票措施。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熟练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三)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四)服从现场安全责任人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二)未按审批备案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行为的;

(三)活动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社会公德的;

(四)可能引发民族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影响学校声誉的;

(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七)大型活动开展过程中,已有发生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的;

(八)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

(九)举办场所、时间、内容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发生其他突发情况等应学校要求停止的。

第二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学校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及后果情况,由学校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或活动取消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财经大学校园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一条:西南财经大学校园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