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校内动火作业安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南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在校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三条 凡涉及动火作业的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均适用本规定,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要求,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动火作业前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动火作业审批与备案,自觉维护动火作业期间消防安全,并接受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及学校消防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动火作业规定
第五条 动火等级划分
(一)在禁火区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对油罐、油箱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进行动火作业;
2.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高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
3.在密封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4.在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
2.对非油罐或未存储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
3.危险性一般的较高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
(三)在非禁火区域、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审批备案流程
(一)一级动火
1.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七个工作日前提出,批准有效期限一般为8小时。
2.一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实行三级审批制度:(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2)监理单位审批;(3)保卫处批准。审核所需材料:西南财经大学动火作业审批备案表、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审批通过后,保卫处指派专人到动火现场进行监督。
(二)二级动火
1.二级动火申请应在四个工作日前提出,批准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天。
2.二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实行三级审批制度:(1)建设单位审核;(2)监理单位审批;(3)保卫处批准。审核所需材料:西南财经大学动火作业审批备案表、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应急预案。
(三)三级动火
1.三级动火申请应在一个工作日前提出,批准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天。
2.三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实行两级审批制度:(1)建设单位审核;(2)监理单位审核;(3)保卫处备案登记。审核所需材料:西南财经大学动火作业审批备案表、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应急预案。
审批备案须填写《西南财经大学动火作业审批备案表》(附件),交保卫处治安消防科留存。
第七条 动火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条 动火人
动火人为动火作业的实际操作人,其资质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动火作业前须主动核实动火作业审批备案表、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拒绝动火。
第九条 动火监护人
动火监护人应由施工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与防范技能的人员担任。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及时扑灭可能引发消防安全风险的飞溅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动火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才可离开现场。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消防管理单位责任
学校保卫处负责受理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动火作业终审备案工作,安排专人对一级动火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对二级、三级动火作业情况进行抽查,对操作不符合规定的或未按规定审批备案予以纠正和制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责任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动火作业管理:
(一)完成动火作业前期审核、备案工作。
(二)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动火区域检查工作。
(三)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动火作业申报。
(四)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及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动火作业期间承担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动火申请。
(二)监理单位应在动火作业中履行监督职责,检查动火环境、作业人员资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规范。
(三)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过程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动火作业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动火区域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一)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学校及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压力容器、电力、燃气、明火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标准。
(三)及时完成动火作业申报,严禁无证动火,冒险作业。
(四)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及日常巡查工作。
(五)加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具有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六)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处置扑救初期火灾,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和保卫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校内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生效,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