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我校国有资产安全管理实行学校、校内各单位(含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的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装、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检查、检验、报废等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对部分或全部国有资产聘请了维保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的,该国有资产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能转移至维保公司,仍由各二级单位承担。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类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定人定岗,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检验、安全隐患整改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等。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所有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
第十条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4〕114号),校内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安全附件等,由学校确定为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的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参见附件1、2)。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国有资产使用过程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
第三章 国有资产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三条 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建账分配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对其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加强日常使用的安全意识。
(一)计算机设备类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设备类,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打印设备、机房辅助设备等;
1.所有计算机设备类,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安装位置、拆换零件、配件、外设等;
2.工作时间按正常程序开关主机、显示器及其他外部设备,下班离开时务必检查电源是否切断;
3.计算机设备在长时间不用的情况下,需关闭计算机设备,并切断电源;
4.工作中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关掉电源开关及所有计算机设备;
5.要保证计算机设备类使用环境通风,周围无杂物,注意防尘、防水、防潮,杜绝一切火源,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电气设备类
本办法所称电气设备类,包括电机、变压器、电抗器、避雷器、电源设备、生产辅助用电器、生活用电器、灯具、电器机械设备等。
1.合理规划电源插座布局,避免将多个大功率电器集中插在同一个插线板上;
2.定期检查电线、插头是否老化、破损,及时更换老旧电器和损坏的配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使用电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不随意拆卸或改装;
4.定期清理电器表面的灰尘和杂物,确保良好的散热环境,防止因过热而引发火灾。
(三)办公设备类
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类,包括办公文具、电话、桌、椅子、柜子、照相机、录音笔、电子白板等。
1. 使用单位或使用人,需对办公设备进行分类存放,并定期做好维护,清洁保养工作;
2.书本、纸张等易燃类办公文具要与电脑等电器设备、电源线、电源插座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与电器设备混放;
3.电话、照相机等办公设备出现故障或维护时,需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养,严禁私自拆换零件配件。
(四)机械设备类
本办法所称机械设备类,包括锅炉、风扇、制冷空调设备、泵、风机、内燃机、燃气轮机、减速机及传动装置等。
1.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杜绝不规范操作;
2.机械设备专用电源严禁接插其他用电设备,严禁私自改变专用设备电源使用用途和私自拆装、挪动机械设备;
3.禁止将空调用电线路与照明用电线路串接用电,禁止从楼层电表箱接线用电或改接电表箱现有出线,防止不同电源点线路短路事故和其他安全隐患;
4.严禁在空调电源线上栓接绳索或晾晒物品,严禁在空调内机、外机上堆放杂物,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张贴印刷物,不得在空调外机支架上挂搭物品,下班后应关闭空调,长时间不用空调时应拔出插头;
5.机械类设备运行过程中,严禁带水触碰机械设备,不得直接用水冲洗设备,禁止使用钝器、锐器等对系统设备及其供电线路实施击打。
(五)文体设备类
本办法所称文体设备类,包括乐器、音响、舞台道具、体育器材、体测工具等。
1.使用单位和使用人需爱护文体设备,做好清洁维护保养,延缓锈蚀、损坏;
2.各类体育器材在管理方面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体育学院应制定设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保障设备在教学、训练等活动中得以合理运用和妥善保管,避免出现自我伤害、误伤他人和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3.各单位应加强文体设备的统一管理,严格出入库,禁止私自挪用,做好防盗。
(六)房屋及构筑物
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应保障房屋及构筑物结构完整,未经学校审批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自进行装修、改造,严禁擅自改变建筑房屋的使用功能。下班离开时应注意关闭锁好门窗,对房屋安全进行妥善监管。
第四章 国有资产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内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设备设施隐患,责成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排除;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排除的,责成被检查单位停止与其相关的一切活动并制定整改方案。
(二)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三)各单位应当配合分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四)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应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学校危险性的设备设施进行重点管控。特种设备归口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依法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根据各类国有资产安全隐患危险性大小,建立分类分级的国有资产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制定有针对性的排查频次及内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隐患实施动态管理,对所发现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风险清单,对隐患较大的设施设备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告知提示,并向保卫处报送隐患台账。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形成定期自检记录,有作业操作的需填写操作日志;日常维护保养包含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本体维护保养以及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依法依规进行定期校验,逾期未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组织特种设备操作和使用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大宗特种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统筹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如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不能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经协商可将设备委托给校内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有偿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护现场,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学校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经学校分析研判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逐级上报。可自行救援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施救,同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形成事故报告提交保卫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的使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使用单位和使用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混合使用国有资产和个人物品发生安全事故的,与使用国有资产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资产使用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南财经大学特种设备目录
附件2:西南财经大学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